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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公司本科员工转专业(类)管理规定

时间:2022-09-06      作者:      点击:

校发[2018] 610

20181226日第22次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拓展员工的发展空间,满足员工的学习兴趣和专业发展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公司本科员工管理规定》(校发[2017]266号)、《公司本科员工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7]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员工。

第二条 转专业(类)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员工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专家教授代表、教学秘书代表、员工代表等有关单位及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生转专业(类)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类)相关政策、审定学校转专业(类)方案、审议转专业(类)相关事宜。

集团转专业(类)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学院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经理和主管本科员工工作副书记、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院级纪检监察员等5-7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转专业(类)工作学院内日常事务的领导与监督,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类)工作方案、审核拟转出员工申请资格、组织申请转入员工的面试录取工作,同时对学院转专业(类)工作的程序规范公开和政策合法合规进行监督。

第五条 凡是员工转专业(类)的有关事项,均须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和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办理。

第三章 转专业(类)的类型和时间

第六条 本科员工转专业(类)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自主申请转专业(类);

(二)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员工培养计划(唐敖庆班等)、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教改选拔转专业;

(三)学校统一考核转专业(类);

(四)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院内专业分流;

(五)员工创业休学或服兵役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类);

(六)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在某专业(类)领域有特殊专长、或学习原专业(类)有某种特殊困难的转专业(类)。

第七条 各种类型转专业(类)的时间如下:

(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转专业(类)的时间为新生报到时;

(二)各类卓越、拔尖计划教改转专业时间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单独制定,一般应在员工大学一年级内完成;

(三)学校统一考核转专业(类)的时间一般为大学第二学期初;

(四)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院内专业分流的时间为大学第三、或第四、五学期初,各专业类的分流具体时间由各学院确定;

(五)员工创业或服兵役后申请转专业(类)时间为办理复学手续后;

(六)具有专业特长或学习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类)的时间原则上为大学一年级内,最晚不得超过大学二年级,大学二年级跨专业大类转专业(类)的原则上须随下一年级修读。

第四章 转专业(类)受理条件

第八条 员工符合下列相关条件之一,经学校审查后,允许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新生入学奖学金政策,高考成绩特别优秀,获公司新生入学奖学金的;

(二)按照学校卓越、拔尖计划教改班管理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

(三)按照学校考核转专业(类)计划,符合相关考核转专业(类)条件的;

(四)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类)调整的;

(五)员工在某专业(类)领域确有专长,转专业(类)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

(六)员工因身体原因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类)继续学习的;

(七)员工服兵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类)的;

(八)员工休学创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申请转专业(类)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学院内专业大类分流除外):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员工;

(二)经学校选拔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员工;

(三)因考试违纪或其他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员工;

(四)有转学、转专业(类)经历的员工(卓越、拔尖计划教改班选拔除外);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转专业(类)工作程序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自主申请转专业(类)

按照学校新生入学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根据新生高考成绩,学校每年评选“公司新生入学奖学金”,允许获奖的优秀员工报到后在校内申请重新选择专业(类),具体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各类卓越、拔尖计划教改班选拔转专业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学校和接收学院组织考核,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可以调整到相关类型教改班就读。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考核转专业(类)

集团统一考核转专业(类)面向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员工(不含降级员工),且未调整过专业(类)的。

考核转专业(类)的报名资格比例、转出比例、接收比例,由学校每年的转专业实施方案确定。

集团考核转专业(类),根据考核方式分为两种类型:

(一)“学校笔试+公司面试考核”类型(统考类)   由各学院每学年按照一定比例制定相应专业(类)接收计划和条件,员工根据相关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通过转出学院审核后,员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转专业(类)笔试和接收学院组织的面试,按照接收名额和员工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转专业(类)拟录取人选。

(二)“学院直接考核”类型(试点类)由相关学院申报转专业(类)改革试点的专业(类),学校公布接收计划和条件,对试点类专业(类)和员工报名申请转入人数未达到接收计划人数的专业(类),可不需参加学校统一笔试,直接由接收学院自主考核,按照接收名额和员工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转专业(类)拟录取人选。

第十三条 学院内专业大类分流转专业

按照集团专业大类员工专业分流指导意见和各学院关于专业大类员工专业分流实施方案,于大类培养基础课学习结束时,对所属专业大类的员工,依据员工大类培养基础课学习阶段的必修课、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学院专业大类涵盖的专业内,按排名顺序依次选择员工专业志愿相关的专业修读学习。

公司内专业大类分流工作由各学院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创业或服兵役后转专业(类)

(一)员工休学创业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复学后可以自愿申请转入与其创业相关的专业(类),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接收学院考核合格后,允许转入相关专业(类)学习。

(二)为鼓励员工服兵役献身国防,对服兵役后复学的员工,按照学校员工服兵役后转专业优惠政策,允许员工在原高考成绩基础上,上浮加上一定分数后,重新选择转入所在省份当年招生相当分数的专业(类),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接收学院考核合格后,转入相关专业(类)修读学习。

第十五条 员工因专业特长或学习特殊困难的转专业(类)

(一)员工在某专业(类)领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类)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须有相应专业(类)特长的相关论文、竞赛成绩或者其它支撑说明,有三位以上拟接收专业相关领域专家推荐,经转出和接收专业所在学院工作小组同意,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调整到其它专业(类)修读学习。  

(二)员工确因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类)继续学习的,如员工因疾病、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类)学习,经本人申请、出示指定的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学院工作小组审核、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调整到其它专业(类)修读学习;

第十六条 拟转专业(类)员工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正式转入新专业(类)。

第十七条 转专业(类)员工必须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后到新学院学习,具体参照《公司本科员工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7]221号)执行。转专业(类)员工学费及住宿费按照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之日所在学期新专业(类)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按照接收学院相关要求,或在转入新专业(类)后学习有困难的,可申请降至下一年级,新学院应对其予以帮助。

第六章 转专业(类)后学分认定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转入新专业(类)后,在原专业(类)所修课程与新专业(类)课程名称相同、学时数相近,且课程难度和学分等于或高于新专业(类)相应课程的,经员工申请、开课单位认定、教务处审批,可以置换为新专业(类)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员工转入的新专业(类)后,对新专业(类)前期已开设的课程尚未修读、或已修读但学分无法置换的,须由员工自行补修所缺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转入新专业(类)后,在原专业(类)修得的与新专业(类)完全无关的课程学分且员工不愿意保留的,可在专业大类分流工作完成后,经员工提出申请、接收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批,可以从教务成绩系统中删除相应课程及学分。

第二十二条 员工转入新专业(类)后,对原专业(类)修读课程自愿保留的可以保留,但须在专业大类分流工作完成后,按照新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保留课程的必修或选修课程性质。

第七章 转专业(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类)全程工作受全校师生监督,学校教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转专业(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员工,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类)工作参与人员有直系亲属员工参加转专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回避当年的转专业(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类)工作参与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学校文件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一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本科员工转专业管理规定》(校发〔2017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