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关于工伤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时间:2015-04-23      作者:综合办公室      点击:

根据吉人社联字[2013]12号《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要求,我司从2015年4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对工伤的相关政策进行说明,具体如下:

一、申报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24小时内应通知学校人社处负责工伤管理的部门,以便及时在省医保局工伤保险部备案;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人社处负责工伤管理的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人员,按先康复后鉴定原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待工伤康复结束后,到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救治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工伤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由聘用或者实习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办法支付相关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可查阅网站

http://www.gov.cn/flfg/2010-12/24/content_1772226.htm

《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可查阅网站

http://www.jl.gov.cn/xxgk/zc/zffw/szfwj/szfl/201411/t20141118_1790664.html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