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意见》经2013年9月9日中共公司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8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意见
中共公司委员会
2013年9月9日
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调动和保护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能力,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学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
1.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学校科学发展的宝贵财富。长期以来,学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作出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学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避免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是一项紧迫任务。
2.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自我管理、监督约束并重为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通过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等措施,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集团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学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研究院等)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6.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和任务合同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9.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的教育,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三、建立健全学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1.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12.坚持学校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的法人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董事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13.集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科研等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和管理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审查项目决算和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和其它固定资产的管理。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达到合同签订起点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支出的合同签订,努力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学院(研究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和服务工作,对项目预算、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控和服务。审计处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全过程审计监督。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加强对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4.集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工作规程及制度,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
15.要把教育引导作为学校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础,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学院(研究所、中心、研究院等)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16.要加强学校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学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7.要建立健全学校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科研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要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18.要建立学校联席会议制度。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等部门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依法处理科研违法违纪行为
19.要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集团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问题被依法查处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